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是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日通过,并于2011年3月24日获得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于2010年12月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后于2011年3月24日获得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的批准。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厦门市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4日通过决定,批准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此决定基于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厦门市报请的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审查,确认其内容与上位法无冲突。此规定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
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5、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特定情形自行终止职务,如收受利益、向相关企业承揽业务、在服务企业任职、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书面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终止职务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备案。业主委员会需依法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可责令限期组织或直接组织召开。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2、其他相关费用 除物业服务费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事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综上所述,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3、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主要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指导价。一级服务:服务标准包括小区主出入口设值班岗亭,每天至少8小时专人值守;公共区域每天清扫1次;公共设施设备每月至少巡查1次。
4、《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是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日通过,并于2011年3月24日获得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五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吊销或提请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若违反第二十四条内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在配合、参与协调和监督指导所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有权对影响和损害业主利益、公众利益的事项进行劝导、教育或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4、《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是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日通过,并于2011年3月24日获得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5、《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基本信息如下:批准时间:2011年3月24日,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机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机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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